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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人頭戶不起訴.刑事處分|刑事案件

2024.07.04


    現在網路詐騙手法五花八門,加上網路虛擬世代成為全球主宰,幾乎霸佔日常生活、經濟投資、交通娛樂、感情交友的大半,而近年來,虛擬貨幣、AI人物角色、虛擬世界、虛擬遊戲等科技持續推陳出新,詐騙集團當然也早已從傳統電話詐騙,乘上這股科技潮流,利用虛擬所產生的資訊不透明,將詐騙手段包裝得更加光鮮亮麗,引誘肥羊上鉤。

    在台灣,又以詐騙案件特別層出不窮,包括被騙金錢及被騙帳戶皆在所多有,許多人以為被詐騙就是損失金錢而已,殊不知被騙帳戶是更慘的一件事,除了可能導致必須負擔被害人的高額損害賠償,更可能面臨坐牢的風險!手牽手團隊至今已幫助過不計其數曾慘遭詐團毒手淪為人頭戶的當事人,成功脫身。

    如同本案的當事人花花一樣,在網路上看見虛擬貨幣公司徵才的廣告,以為搭上了新興產業虛擬貨幣的順風車,可以獲得每月80K以上的高薪,但卻在提供帳戶給這間公司的一週後,竟然接獲銀行將帳戶列為警示的通知,花花猛然驚覺有異,趕緊拜託律師協助處理。

    花花在網路上四處搜尋求職機會,如一般求職者相同,也在求職網投遞履歷,不久後就收到一封來自人力銀行的信件,詢問是否需要工作並留下LINE聯繫方式,在花花依指示將對方加入為LINE好友後,對方表示其為數字貨幣交易所公司人員,目前正在招募負責協助公司將客戶的資金兌換成虛擬貨幣的兼職人員,並詳細說明工作內容及待遇,使花花信以為真,並依對方要求將身分證、銀行帳戶照片、帳號密碼提供給對方。

    誰知道不久後,花花就發現自己帳戶遭到警示,功能全遭凍結,也收到警方的通知,要傳喚去作筆錄,過程中,花花才得知自己的帳戶早已被利用來詐取被害人的錢,因此遭到被害人提起告訴,被害人不僅人數眾多,更散落在台灣各地。

    起初花花收到警示帳戶通知時,並不以為意,認為自己是無辜的,詐騙洗錢的事情與自身無關聯,只需要到案說明即可解除警示,但警詢筆錄結束後,警方告知有可能會起訴,並說明詐欺罪刑責最重五年;洗錢罪刑責最重七年,屬於較為嚴重的罪,此時花花又看到為數眾多的被害人,才逐漸發覺事情不妙,於是慌慌張張地拿著傳票來諮詢法律手牽手團隊,當法律手牽手聽完花花的故事,對其遭遇抱持滿腔的憤慨與同情,只希望能為花花伸張正義,立即幫花花媒合到對於刑事人頭戶案件專長的紀孫瑋律師,紀律師完整了解案情狀況後,認為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爭取到「不起訴」,隨即,開始整理證據、研擬合適的訴訟策略。

    律師主張

    1. 處於經濟弱勢的求職者,通常為解決生活中的燃眉之急,必須盡快取得工作機會,如果學經歷都不是法律或財經專業,其實不太能期待他有辦法向警察或檢察官依樣清楚分辨哪個工作機會是詐騙集團的求職陷阱,求職者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而給出身分證、銀行帳戶,遭詐騙集團所利用,本質上欠缺犯罪的故意,不該當刑法的構成要件,應給予「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2. 依據花花與對方的對話紀錄,可以看出花花在入職時有積極詢問工作內容、薪水計算方式,也有實際付出勞力及時間,依上司的指示進行虛擬貨幣換匯的工作,獲得的薪資也是依工作成果抽成計算,沒有取得任何不勞而獲的金錢!可見花花確實是遭到詐騙集團以提供工作機會的詐術詐騙,才會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並協助換匯、轉帳,對於詐欺、洗錢等等違法行為都不知情,並無犯罪之故意。
    3. 因犯罪被害人不止一人,且遍布台灣各地,律師向檢察官主張由集中在一處進行偵辦,免於當事人於四處奔波,除了省去花花不少時間精力,也大大提升辦案效率以及帳戶解除警示的速度。
    4.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若無蹤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故意,還有存有合理的懷疑時,法官、檢察官應該以對被告有利的方向作認定。

    於是,花花在紀律師的指導之下,蒐集了對話紀錄、帳戶過往交易明細、受理案件證明單等等充分的證據,透過律師洗鍊的文字寫成狀紙,全部都指向花花無罪的方向!

    經過紀律師將事情真相抽絲剝繭,整理出有利證據並積極提出主張,成功說服檢察官採信我們的主張,認定花花確實對於詐欺取財、洗錢等事情毫不知情,並不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是受到對方欺騙而提供帳戶以及協助轉帳,最終為花花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即便花花對於帳戶交付對象,疏於做詳細確認,就進行提供帳戶資料、協助轉帳,但不能因為這樣就認定花花心裡上有想要詐欺、洗錢的故意跟意圖。

    另外,因為缺乏其他證據可以直接證明花花有犯罪行為,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無罪推定」法理,不能僅僅因為花花外觀提供帳戶、協助匯款的動作,就做出對於花花不利的判決,換句話說,要成立詐欺、洗錢的幫助犯,花花的犯罪嫌疑仍然不足,最終判定花花「不起訴」!

    手牽手小叮嚀

    身在詐騙寶島的台灣,其實無論是情感、工作、投資,甚或是想上網買個生活用品,無處不是危機,因詐騙集團無所不用其極的想騙取民眾的乾淨帳戶,行騙,對他們來說是本行,詐騙手段可說是包裝得無懈可擊,能多騙到手一個是賺到一個,有些詐騙生態甚至上游至下游都已電腦化、系統化、層級化, 惹得偵查機關非常頭痛,因此貼心提醒民眾,無論是在網購、求職或交友,只要牽扯到自己帳戶的事情,在進行動作之前,務必再三確認,匯款、提供帳戶的對象是否是正當合法之機構、網站,以免自己蒙受平白之冤喔!

     

    法條小教室

    刑法第154條

    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之前,推定其為無罪。

    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論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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